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被告 李正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9號,嗣改分為111年度簡字第2090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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