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耿聰圻
蕭港萍 耿舜儀 被告 趙廣榮
趙廣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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