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湯翔凱
古育靜 被告 李崇雄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洪仲澤 律師 陳妙真 律師 郭泓志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李永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朱盈吉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