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6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珮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3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珮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珮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及7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0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