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塑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張宏樹 即 宏宇 土木包工業
之1號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24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