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甲○○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特定受侵害之範圍以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被告無權占用土地之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三、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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