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5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原告 陳思婷 訴訟代理人 林姿瑩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