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四季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志國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告 劉紘任 (原名 劉俊堂 )被告永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昌 被告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經判處有罪部分(合計新臺幣74萬9488元)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張景翔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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