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郭芬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萬陸仟伍佰捌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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