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591號債權人 黃正炘 債務人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英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原買賣契約內容、已付商品貨款之證明、已通知債務人解除契約之證明、已將商品退還債務人之證明。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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