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羅之妤 被告 楊景程 上列被告楊景程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李蕙伶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信帆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