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61號原告 何宗瀚
何慧嫻 被告 吳建勳
陳茗耀 上列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