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90號原告 朱治炫 被告 朱帛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8號、113年度金簡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
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