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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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52321元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6522元自民國112年06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一)債務人黃信吉於民國94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606,677元正未給付,(其中266,522元為本金,340,15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信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9日止累計848,432元正未給付,其中152,321元為消費款;696,11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