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玉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1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玉梅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彭玉梅目前因車禍而受有嚴重傷勢,致意識不清、無法言語、無法行走,而日常起居皆須專人照護(包含換尿片、洗澡、管灌餵食、翻身拍背)及插管治療,不宜出庭應訊
等情;此有經被告彭玉梅之安置機構 瑪琍亞 護理之家103年7月11日亞護103字第000013號函、入住證明、病例摘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那羅派出所員警 王建富 職務報告、被告彭玉梅之兄 彭福田 調查筆錄各1份及刑事照片2張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刑事卷第2至5、15至23、32頁)。是被告彭玉梅顯因上開疾病致無法接受案件之審判,其情形實屬因病不能到庭,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彭玉梅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陳麗芬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杜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