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2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施詔丹 被告貿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薛民康 被告 王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