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69號上訴人即被告翔優有限公司
被告協茂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正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前列翔優有限公司、協茂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通義
被告 陳順杰 被告 劉榮龍 被告 林志宏 被告 廖志紋 被告 江美玲 住台中市○○區○○街9被告 藍換長 被告 鍾宜潔 被告 林美珍 被告 黃國瑞 住宜蘭縣宜蘭市○○路被告 陳建富 前列翔優有限公司、協茂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順杰、劉榮龍、林志宏、廖志紋、江美玲、藍換長、鍾宜潔、林美珍、陳建富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邵秀葉 因本院102年重訴字第56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