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訴字第2199號原告乙○○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興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89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中關於「同縣市○○段三四七」之記載,應更正為「同縣市○○段三七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