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債務人 林宜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攜帶如附件所示資料至本院宜蘭簡易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並提出前開資料,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穎穗附件: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債權人清冊例稿並詳實填寫)。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開庭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上述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列表陳明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應提供土地、建物謄本及其異動清冊。
(二)收入數額: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之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外,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請列表說明,並提出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請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列表說明及其計算方法(如曾遭扣薪而未實際領得之收入可扣除,但包括所有薪津、獎金、社會補助、保險金、利息、紅利等所得均應包括在可處分所得內)。
四、聲請人應盡可能提供生活必要支出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
五、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歷年全部勞、健保投保資料。
七、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鴻 之調解筆錄。
八、聲請人稱已於101年2月已獲得工作機會,應提出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之薪資證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及有無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膳食、住宿。又聲請人倘有其他收入,並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
九、聲請人、所扶養之人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有記事欄之戶籍謄本暨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證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稱協商成立後,係因父親中風腦溢血,突增醫療支出,又因遭雇主資遣,經濟來源陷入困頓,以致於因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而毀諾,惟於101年2月已獲得工作機會,但尚處於試用期間,薪資扣除生活所需及扶養費用後,仍無力清償債務,試問聲請人若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聲請人擬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如聲請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法院將無法准予更生,是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