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送達代收人 洪憲峰 相對人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0年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313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1月5日,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 嗣林月娥 邀 張裕仁 為連帶保證人,於100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05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0年1月19日,並約定按期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自100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15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2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3月13日寄存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尾鄉│福德││888-9│建│00│00│86.00│全部││├──┼───┼────┼────┼────┼────────┼─┼──┼──┼──────┼─────────┼──────┤│002│彰化縣│田尾鄉│福德││888-10│建│00│02│05.0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1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92│彰化縣田尾鄉福│彰化縣田尾鄉福│鋼筋混凝土造5│1層:135.80;2層:174.│陽台:52.0│全部│││││德巷510號│德段888-9、888│層樓房│01;3層:174.01;4層:│2;花台:6│││││││-10地號││174.01;5層:85.73;騎│.78│││││││││樓:62.88;合計:8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