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五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他人之物,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其所侵占之電視機一台價值約新台幣一萬元,犯罪侵害程度尚稱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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