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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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7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潘柏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㈢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10月,共2罪」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㈢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10月,共2罪」,係「有期徒刑10月」之誤載,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 爰依 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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