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618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2月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知之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