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50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致晶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致晶科技有限公司業於97年2月5日經授中字第097317065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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