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1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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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靜美
被   告  施立翔 (原名 施淵元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1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2月14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下
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奕超
  書 記 官 王翌翔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王翌翔
法官黃奕超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翌翔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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