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振澄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許家胤
許清松
黃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貳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邱靜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