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0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06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零陸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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