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監宣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宣字第42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乙○○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高雄縣○○鄉○○路○○○巷○○號4樓)為受輔助宣告人。
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乙○○之輔助人。
增列受輔助宣告人乙○○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甲○○之同意。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原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嗣經本院依法進行鑑定程序後,聲請人變更聲請本院對乙○○為輔助宣告,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變更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第15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父親,而乙○○因智能不足,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能力,顯有不足,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對乙○○為輔助宣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乙○○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各1份為證。
四、經查,本院依法對乙○○進行鑑定程序,經本院親自訊問乙○○,其對於法官叫喚其姓名固有所回應,惟乙○○經杜俊賢醫師鑑定後認為:乙○○經床診斷係輕度智能不足(總智商62分),70分以下即屬智能不足,會影響其判斷力,諸如社交技巧與語言溝通能力不足,生活自理尚可,數字詞彙較差,不太可能改善,屬於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見本院99年3月16日鑑定筆錄)。是依上揭鑑定結果,乙○○因罹患上揭疾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已達顯有不足之程度,應可認定,本院爰依法宣告乙○○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五、次查,聲請人為乙○○之父親,此有戶口名簿1份附卷可參,且聲請人亦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此業經聲請人陳述在卷,是本院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無不當之處,本院爰依上揭法條規定,選定聲請人擔任乙○○之輔助人。
六、又參諸民法第15條之2之立法理由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其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是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爰列舉第1款至第6款等行為,應經輔助人之同意,而為免此上揭列舉有掛一漏萬之虞,故於同項第7款授權法院得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視個案情況,指定上揭6款以外之特定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經查,聲請人於本院陳述:乙○○因其罹患輕度智能不足,致其曾遭友人詐騙而申辦手機多次,請法院增列就申辦行動電話、買賣手機、申辦銀行帳戶及信用卡等事項,均需經輔助人之同意,以保護乙○○之權益等語,本院審酌,受輔助宣告人乙○○,因其罹患輕度智能不足,致其一般是非之判斷能力已受影響,而較一般有正常辨識能力之人為差,且其社交技巧與語言溝通能力亦均有不足,是為周延保護乙○○之權益,聲請人聲請增列乙○○為上揭事項之行為時,應得輔助人之同意,本院認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第624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主文第一項不得抗告。其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沈蘊附表:
┌─┬─────────────────┐│編│受輔助宣告人乙○○為下列行為時,應││號│經輔助人甲○○之同意。│├─┼─────────────────┤│1│申辦行動電話、買賣手機等事項│├─┼─────────────────┤│2│向金融機構申辦帳戶、申辦信用卡、現│││金卡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