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6號聲請人 蔡湄蕓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民事調解狀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均無金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標的金額,計算聲請費,故請陳報本件調解聲明為何?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