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楊素秋 原告 楊素津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5,000元(計算式:被告應給付原告楊素秋612,5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楊素津61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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