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18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2債務人乙○○
2
一、債務人①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伍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丁○○、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貳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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