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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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上訴人即原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吳佩書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28萬3,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萬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正昇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