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改林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6號),經本院裁定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張改林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且有證人證述,復有診斷證明書、照片等在卷,認其犯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102年1月3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改林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犯罪事實除主觀犯意以外,均予以承認,且內心後悔不已,並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又被告患有中風,難以認定有逃亡之虞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張改林前於本院訊問時,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即旗
山醫院急診室醫生 翁郁閔 之證述、旗山醫院病歷、診斷證明書、照片11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之殺人未遂嫌疑重大。復審酌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是認前述原羈押被告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之原因均仍然存在。㈡至關於羈押之必要性一節,查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犯行,
因該等罪名之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遭判處重刑,而受長期監禁之可能性甚高,業如前述,衡諸一般常情,未來極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且此畏於重刑執行之情,殊無可能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而防免,自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自陳患有妄想症之精神病,不確定行為當時是否此病症發作云云;而依本院向寶建醫院詢問被告之病情概況,該院函覆略以:個案主要症狀為嫉妒型妄想,不合理的堅信配偶不忠實。一般妄想症病人平時自我功能皆正常,但思考會一直固著於妄想的內容上。病人可能因衝突控制變差而有不穩定之現象,但是仍具有控制自我行為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22頁)。是不能排除被告張改林有因妄想症及自我控制能力下降之因素,而再度攻擊被害人即其妻 賴美惠 或他人之虞,於此維持重大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公共利益限度內,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益徵執行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
㈢至被告以其患有中風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此僅為其
推論無逃亡之虞之原因,尚難逕認達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
3款之不得駁回之原因。故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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