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建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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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建簡字第6號

上訴人 王瑞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錦錫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1,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至於上訴人欲在第二審提起反訴部分,應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合法後,始生得否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暨就反訴補繳裁判費之問題,本院毋庸對此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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