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相 對 人  吳黃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
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經本院
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駁回在案,依首揭說明
,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自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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