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評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文評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文評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鄰居關係,鄰居相處貴在尊重,縱被害人因使用傢俱導致有噪音產生,被告仍應依循理性之方式與被害人溝通,惟被告因一時失慮對被害人出言恐嚇,手段仍屬過於激烈,進而造成被害人心理上之恐懼,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未進一步造成實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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