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兆奇年籍、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姚兆奇涉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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