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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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政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政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政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月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2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994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