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逸鴻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萬0716元【計算式:被繼承人 江增界 之遺產總額204萬2862元×債務人江逸鴻之應繼份1/4=51萬0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前僅繳2,430元,尚不足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4日內,閱卷並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即全體繼承人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全部遺產項目、範圍、被告等繼承人就遺產之權利持分比例、具體分割方法、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比例,並補正完整被告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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