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陳育翎 被告 龔彥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劉得為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