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604號債權人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貴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國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補正王貴榮現為聖羅蘭家族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
明文件(如最新之縣市政府備查函或最新之選任主任委員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㈢請求利息年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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