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8號債權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藤樹 、 陳柏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 徐騰樹 」或「徐藤樹」?並提出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AMA-6219)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