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593號債權人 楊久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武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分期償還學貸同意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究為「16萬元」或「14萬元」?(因訴訟標
的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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