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淑芬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 李晉旭 、未成年子女 李奇瀚李建忠李建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5年6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請人自105年6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四、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五、聲請人 陳明 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中(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4380號),請提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並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05年6月8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另請說明聲請人就下列費用「個人」負擔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㈠每月水電費800元:請具體說明各項費用之金額及計算方式
,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6年12月至107年5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之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㈡每月電話費500元、手機費500元:請至少提出最近4至6
個月(即106年12月至107年5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並敘明同住之人就上開電話費500元支出之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㈢每月機車油資800元:觀諸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之「財產目錄」中,並未載明聲請人名下有任何機車,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所使用機車之所有權人,及每週加油次數、單價,並提出該交通工具之行照影本、上開費用之支出證明文件。另該交通工具若為聲請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並提出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㈣扶養費每月12,000元: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
,其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李奇瀚、李建忠及李建華每人扶養費各4,000元等語。請具體說明上開3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實際所需之扶養費數額及計算方式,及聲請人每月支出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明細、計算方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並至少提出最近4至6個月(即106年12月至10
7年5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另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
九、聲請人及其配偶李晉旭、未成年子女李奇瀚、李建忠、李建華最近2年即105、106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提出者免提)。
十、請說明聲請人與其配偶李晉旭、未成年子女李奇瀚、李建忠、李建華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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