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聯鼎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榮興 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而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