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勞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勞簡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証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証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
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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