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期日到場。
反訴被告應就本件修車估價單以新料更換舊料之費用應計算折舊
之抗辯,將有爭執之零件折舊後價格,於下期庭期前陳報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楊憶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