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818號債權人 侯江諺 債務人 陳育德 債務人 林慧卿 債務人 蔡銘棠
一、債務人陳育德、林慧卿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育德、蔡銘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育德、林慧卿、蔡銘棠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