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楊有奎
楊月珠 楊素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 律師被告 陳建良 上列被告陳建良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楊有奎、陳楊月珠、楊素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錢衍蓁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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