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簡逸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星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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